但是,我国还是一个民众法律意识薄弱的社会,对于打黑是否应该严格依法进行,观念上并没有形成普遍共识,官民两方面都有很大一部分人只关注打黑而漠视黑打现象。
关于法治国家的构想与不同类型的科层制司 会:刚才江老师提到,中国社会尤其是儒家文化的语境并没有法治国家的传统。除了英国问题之外,其实还存在一个中国问题。
因为多数派的诉求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得到保障,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得到保障,但是少数派尤其是普通公民个人的声音如果与多数派不同的时候,即使有理由,即使正确,也很难反映到制度之中。可能有人注意到,我最近在80寿辰的纪念活动上即兴说过一段话:中国法治面临大倒退,具体的例证不少,大家也都耳熟能详,就不列举了。当然,如果转而从社会的角度来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的涵意,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设想其实就很接近德国著名法学家赫曼·黑勒所设想的那种社会法治国家概念了。现在的问题是,正在逐步发育和壮大的中国公民社会是否拥有了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量?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今后将向什么方向发展?江 平:我觉得社会发展必然朝着社会越来越从国家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的方向。中国经济的自由确实比以前大多了,民营企业的自由也大了,但还是有很多不当的限制,还是不充分的自由,仍然有不足之处。
随着改革的深入,从计划经济转变到市场经济,法治的核心问题不再是个人专断,而转向以私权保障为首要任务,这也就进入了法治与人治的第二个阶段。但法家的思想却没有这样的法治理念,只是在专制社会中追求一种更有效的治国工具而已。现在的问题是,正在逐步发育和壮大的中国公民社会是否拥有了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量?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今后将向什么方向发展?江 平:我觉得社会发展必然朝着社会越来越从国家的职能中分离出来的方向。
或者更简单地说,这是将法治从阶级斗争的工具转换成一种国家理念了。在1999年改宪之后,市场化改革软着陆成功,法治概念就越来越与私权保障结合在一起,也涉及新的公共性重建问题。司 会:最近全国人大公布了《侵权责任法》,它是否将强化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和行为?江 平:总的来说,《侵权责任法》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在。但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在保护私权方面倒没有《物权法》当初所面临的矛盾那么突出。
我觉得现在对稳定的理解有偏差,强调到压倒一切的程度,这就很容易走火入魔,容不得个人有一点权利主张,连上访都被当成不稳定因素,这样压制的结果,反而会造成类似高压锅爆炸那样的更大不稳定。接下来希望请教的问题是,目前,当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已经不再陌生的情况下,领导层面或者国家层面的理解与民间对它的理解之间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在一定意义上,法的支配意味着法律君临全国――工农商学兵,东西南北中,所有行为都以法律为准绳。无形也意味着规则和标准是可变的,因此不可能有一以贯之的法律应用,规范本身也往往呈现出多元的动态。在这两者的中间就没有缓冲地带,没有公共领域,没有NGO以及各种各样的民间团体来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个人或少数派通过独立审判的机制有可能把自己的诉求反映到国家规范里去,从而对整体或多数派主导的立法以及行政举措进行制衡、修改以及补充。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法学界出现了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主张服务大局不能由各地各部门认定服务大局的提法缺乏足够法理依据,且在实践中会造成宪法法律权威和中央权威的减损,也不适于用来表述法治理念。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为,大局是一个含义不明确、弹性极大的用语,全国有大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乃至县、区、乡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武装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等,都有各自的大局。
如果自上而下推行五句话,会掩盖法律界、法学界在相关问题上的巨大分歧。一个国家最大的大局只能有一个,大局只能由中央认定,不能由各地区各部门另行自主认定。
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看,大局首先和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各地各部门不宜外在于宪法和法律体系谈论服务大局,否则服务大局势必成为各地各部门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借口——事实上这种情况已不罕见。我建议的这六句话就是一个尝试。
发展民主用以概括和表述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党章和十七大报告所主张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等内容,所以,亦可表述为人民民主、扩大民主、权力民有或权力在民。其中,执法为民的内容纳入了发展民主,服务大局的内容则包含于宪法至上。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也规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五句话遗漏了什么提出上述判断、建议的主要依据如下:现有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句话,尚不是法律界、法学界的广泛共识。宪法、党章、十七大报告本身就体现全党全国最大的大局,因而都没有、也不适宜将各地各部门可以各自表述的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的基本要素看待。所以,这三句话都很好,揭示了法治理念的部分内容。
建议三:有关机构对法治理念内容的概括表述,严格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框架之内进行,避免给社会造成在宪法之外另起炉灶、制定和推行法律生活新的根本准则的印象。服务大局的提法,不仅不能用以指导讲究规范性的法律生活,相反倒是极易促成权力至上、以权压法的反法治行为。
综上所述,拿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增加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宪法至上,并没有否定原来的内容,只是更好地重新概括了法治理念。执法为民不宜作为宪法准则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完整体系中,单独强调执法为民有失平衡,而且依据不足,所以,执法为民不是适于用来表述法治理念的语句。
建议二:可将对法治理念的概括和表述作为议题,交付法律界、法学界征求意见、充分讨论,然后提炼总结,形成法治理念的广泛共识。如果对法律一词做包括宪法在内的较广义理解,也可表述为法律至上。
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的内容提出,几乎等同于在法律生活实践中下放了大局认定权,难免造成各地各部门用服务大局的借口,来规避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的情况。建议中央将其调整充实为六句话,即: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党的领导。谁有资格认定大局,依据什么程序认定大局?这是用服务大局表述法治理念内涵时不能不回答,但事实上不可能规范化地回答的问题。对法治理念内涵的准确概括,只能通过法律界、法学界自由、充分地讨论才能获得,不能以指示或政策的方式单方面确定,但现有的五句话恰恰不是自由、充分地讨论获致的共识。
进入 童之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在各地各部门,大局往往都是由最有影响力的机构或官员根据一时一地的判断或需要认定的。
保障人权是宪法和党章都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简约表达。这个提法在宪法、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中都找不到直接依据,还不是全党全民的共识,不宜作为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之一推广。
依据是:执法为民反映的,只是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对各类国家机关的诸多为民要求之一,不宜撇开立法、守法等环节单独强调执法为民,也不宜于将其放在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这两项宪法准则平行的地位来论述。与党章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相比较,五句话同样缺少发展民主(或人民民主、扩大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等原本属于法治范畴的基础性构件。
但,与十七大报告、宪法对照,还缺少发展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等极为重要的法治内容。提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法治理念:由五句话改为六句话建议一: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2006年以来,很多场合是用这五句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来概括和表述的。依法治国、共产党的领导已由宪法规定,公平正义虽不是宪法直接规定的内容,但它本身是宪法、法律应努力体现的固有品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十七大报告对之予以了充分肯定
法治理念:由五句话改为六句话建议一: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2006年以来,很多场合是用这五句话——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来概括和表述的。建议三:有关机构对法治理念内容的概括表述,严格以宪法为依据,在宪法框架之内进行,避免给社会造成在宪法之外另起炉灶、制定和推行法律生活新的根本准则的印象。
建议中央将其调整充实为六句话,即: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党的领导。执法为民不宜作为宪法准则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完整体系中,单独强调执法为民有失平衡,而且依据不足,所以,执法为民不是适于用来表述法治理念的语句。
将服务大局作为法治理念的内容提出,几乎等同于在法律生活实践中下放了大局认定权,难免造成各地各部门用服务大局的借口,来规避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的情况。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看,大局首先和主要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各地各部门不宜外在于宪法和法律体系谈论服务大局,否则服务大局势必成为各地各部门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具体规定的借口——事实上这种情况已不罕见。